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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等,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
、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衡酌在外工作者在雇主工作場所以外提供勞務之特性,爰明定本條義務僅限於雇主所
提供之工作場所,以茲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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