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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
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
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
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三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更名為勞動部,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
    稱及調整職稱。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之一為研議相關勞動或就業政策之建議,為強化本部落實委員會
    所提建議,提升本委員會之功能,應擴大本部相關單位之參與,如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等,故增加本部代表人數,爰修正委員人數增加為十三人及本部代表為三
    人。
三、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之法制作業,任務編組之成員,如無適當稱謂仍得稱「委
    員」,惟主事者不得稱「主任委員」,改稱「召集人」,爰酌作文字修正。
四、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更名為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主
    計處更名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爰修正機關名稱。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一、為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用詞一致,爰將勞動部修正為中央
    主管機關。
二、為切合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實務運作情形,委員會
    召集人比照「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規定,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
三、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不同性別參與決策之機會,明定委員會委員,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增列第二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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