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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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更名為勞動部,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
稱及調整職稱。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之一為研議相關勞動或就業政策之建議,為強化本部落實委員會
所提建議,提升本委員會之功能,應擴大本部相關單位之參與,如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等,故增加本部代表人數,爰修正委員人數增加為十三人及本部代表為三
人。
三、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之法制作業,任務編組之成員,如無適當稱謂仍得稱「委
員」,惟主事者不得稱「主任委員」,改稱「召集人」,爰酌作文字修正。
四、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更名為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主
計處更名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爰修正機關名稱。
-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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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用詞一致,爰將勞動部修正為中央
主管機關。
二、為切合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實務運作情形,委員會
召集人比照「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規定,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
三、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不同性別參與決策之機會,明定委員會委員,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增列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