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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2 條
符合本法第二條被解僱之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訴訟者,得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訴訟補助:
一、雇主未依法給付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二、雇主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解僱勞工者
    。
前項訴訟補助範圍,指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
序及文件撰擬之律師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
現行條文中並未說明訴訟費用之範圍,以致民眾對於可申請之項目難以辨識,而大量
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審核小組於實際審查時亦多有爭議。考量經費運用
及立法意旨,並參照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所定之扶助範圍,將訴訟補助
項目規定為律師費。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款規定及勞動部組織法修正,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
為勞動部,本會修正為本部。
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為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用詞一致,爰將勞動部均修正為中央主
管機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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