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2 條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於優先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且經其大量解僱之同
一勞工連續滿三個月者,得申請僱用獎勵金。
前項優先僱用之認定,以事業單位再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勞工在原大量解僱
人數範圍內認定之。
第一項連續僱用滿三個月之計算,以勞工到職投保勞工保險之日為起算日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