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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義務勞動法 (民國 68 年 11 月 19 日廢止)
第 2 條
義務勞動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社會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為縣政
府。
社會部對於前項主管事項,與內政部有關係者,應會同行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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