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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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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時,
    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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