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下列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
    定工作之外國人: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規定之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
      其相關工作。
(二)審查標準規定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
      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
      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以下併稱中階技術工作)。
(三)審查標準規定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
      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
    國人。
五、第五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
    工作之外國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一、為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並留用在我國境內工作達一定年資,且具有熟練技術
    之外國人(以下簡稱資深外國人)及我國高等教育培育副學士以上僑外生,經行
    政院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七日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在不影響國人
    就業權益及薪資條件下,以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其他因工作性
    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
    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由符合資格之雇主申請聘僱資深外國人及僑外生在我國
    境內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三、依行政院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中階技術工作開放類別,限海洋
    漁撈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限蘭花、蕈菇、蔬
    菜,不含屠宰業、魚塭養殖、畜牧工作及禽畜糞堆肥)、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
    護工作,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重點產業工作。基於明確定
    義,爰將從事本法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修正為第三類外國
    人,並新增中階技術工作定義,且併稱為中階技術工作,以利後續條條文書寫及
    閱讀,原第三類及第四類外國人改列為第四類及第五類外國人,款次順移。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依勞動部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研議留用外國技術人力工作小組」第五次會議,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提案因國人普遍忌諱殺生,從事屠宰工作意願極低,以及少子化使本
國勞工縮減等因素,致屠宰業招募本國勞工困難,且國人對於肉品消費需求逐年增加
,我國設立之屠宰場數量隨之增多,並為強化及提升屠宰場自主衛生管理與國產肉品
國際競爭力,推動屠宰場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 ,爰屠宰場除人力需求增
加外,具備屠宰相關專業技術亦相當重要,經決議同意將屠宰業納入中階技術工作範
圍,爰修正第三款第二目規定文字。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積極擴大留用僑外生政策,經交通部觀光署評估國內缺乏在旅宿
業從事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旅宿所屬餐廳外場等工作人才,建議開放僑外生從
事旅宿服務相關工作,經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旅宿業勞工議題討論會議」
決議,開放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從
事旅宿服務工作,爰增訂第三款第三目規定,原第三目順移為第四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