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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其
資格應符合本標準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配合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資格及管理另訂外
國技術人力辦法,爰修正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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