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會或漁會未於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二款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第二十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限內,將所收保險費彙繳本局時,本局應依勞保條 例第十七條及災保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