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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關廠歇業因應措施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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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請事業單位於結束營業前,應召
    開勞資會議,諮詢工會或勞工意見;如欲資遣勞工,應依勞動基準法
    相關規定預告並優先清償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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