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修正)
2
二、地方主管機關受理調解案件後,應依本法第十二條或第十六條規定排
    定調解期日,並於該期日完成調解。但有特別情事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