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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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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適用始期,農地被徵收者、以公告期滿後之第十五日,徵收
    前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者、以完成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日,在八十二年
    十月二十六日以後者適用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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