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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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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補助對象及申請資格、表件:
一、補助對象: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經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
    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依
    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
 (一)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各款對象係指:負擔家計婦女、
      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二) 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訓練期間滿一個月以上,每星期
      上課四次以上,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且每月總訓練時數一○
      ○小時以上 (依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
 (三)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
      、或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條規定退休並領得退休金者」
      ,不得申請本項津貼 (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 。
二、申請資格及表件 (依據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 :
 (一) 負擔家計婦女:
      1、申請資格:指其工作所得為全戶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
          來源者。
      2、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二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3) 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4) 全戶內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受撫養親屬,需另檢具該等親屬
           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如身心障礙
           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醫療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5) 申請人如為負擔家計之家庭暴力被害婦女,應檢附「『負擔家
           計之家庭暴力被害婦女』參加職業訓練推介證明單」 (依據本
           會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勞職業字第○九二○二○三六六○A號令
           規定及本局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職公字第○九二○○八五
           一○六號函、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職公字第○九三○○○三一
           二一號函辦理) 。
 (二) 中高齡者:
      1、申請資格: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
      2、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二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三) 身心障礙者:
      1、申請資格:指領有殘障手冊 (或身心障礙手冊) 者,以下通稱
         「身心障礙手冊」。
      2、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二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3)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四) 原住民:
      1、申請資格:指戶籍已登記為原住民者。
      2、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二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3) 註記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五)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1、申請資格: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生活扶助戶內,有工作能
          力且自願就業者。
      2、申請表件:申請書一式二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3)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三、有關「負擔家計婦女」之資格認定,應至少扶養「一位以上」之親屬
    。另所謂「受撫養親屬」之定義係指:「以戶為單位,除申請人外之
    親屬或配偶係在學或無工作能力」。
四、申請人僅能就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
    扶助戶等適用對象,選擇其中一種身分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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