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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貳、辦理單位 
一、督導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簡稱職訓局)。 
二、主辦單位—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北區、桃園、中區、台南、南
    區職業訓練中心(簡稱職訓中心)。 
三、協辦單位—勞工委員會職訓局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區、桃竹苗區、中彰
    投區、雲嘉南區、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及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
    服務中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簡稱就服中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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