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查及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一) 作業程序:
1.收文:事業單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至檢查機構送件掛文號。
2.申請案件分派:分派申請案承辦人員,公文登記加蓋申請案件管
制章註明處理期限,再交承辦人員辦理。
3.書面文件初審:承辦人員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規定,審查申請案有關文件資料是否齊全。
4.文件退件:依初審表 (如附件一) 對文件不全者或經初審不合格
者,將不符合情形說明於公文內,函知事業單位退件。
5.審查小組審查:為審查書面資料,得聘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檢查
機構有關人員所組成之審查小組,承辦人員將事業單位報審之文
件提供審查小組開會審查。
6.函知文件補正再審:經審查小組審查為補正再審者,承辦人員將
審查意見,函知事業單位文件補正。
7.實施現場檢查:經審查小組審查需實施現場檢查者,承辦人員函
知事業單位配合實施現場檢查。
8.函知審查合格:經審查小組審查為合格者,承辦人員將審查意見
、事業單位承諾事項,函知事業單位書面審查合格。
9.合格案件查核:對於已通過審查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實施現場
查核,持續追蹤並將查核結果依規定處理。
(二) 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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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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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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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案件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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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文件\ 否┌────┐
│ /是否齊全\→│文件退件│
│ \? / └────┘
│ \ /
│ \/
│ ↓
│ ┌──────┐
│ │審查小組審查│
│ └──────┘
│ ↓
│ /\
│ / \
┌─┴─┐補正再審 / 審查結 \ 不合格┌────┐
│函知文│←── /果是否合格或\──→│文件退件│
│件補正│ \ 補正再審 / └────┘
└───┘ \ ? /
\ /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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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是┌──────┐ ┌─────┐
/現場檢查\→│實施現場檢查│←│事業單位改│
\? / └──────┘ │善申請複查│
\ / └─────┘
\/
↓ /\
┌──────┐ /現場\ 否┌──────┐
│函知審查合格│←/檢查是否\→│函知檢查缺失│
└───┬──┘ \ 可格 / └──────┘
│ \? /
│ \/
↓
┌──────┐
│合格案件查核│
└───┬──┘
│
↓
┌────┐
│程序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