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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訓練生活津貼作業須知-適用參加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及政府委託辦理訓練以外經政府立案之職訓機構、學校、技藝補習班所辦理之訓練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廢止)
2
貳、目的: 透過訓練生活津貼之補助,鼓勵並安定失業者,於失業期間參加各項 職業訓練,培養就業技能,以利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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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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