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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促進有一定雇主而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之失業者、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者、
    生活扶助戶及急難救助戶等參加職業訓練,培養就業技能,以利其就
    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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