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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求職交通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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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作業分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一) 訂定求職交通津貼作業須知及宣導。
 (二) 協調分配補助人數及金額。
 (三) 經費之負擔及印領清冊之核銷。
 (四) 其他相關事宜。
二、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一) 督導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公共職訓機構辦理本項業務之執行事
      宜。
 (二) 其他相關事宜。
三、省 (市)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公共職訓機構
 (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 本項業務的宣導與執行。
      2. 求職交通津貼之申請及資格審查。
      3. 繕造印領清冊。
      4. 核發求職交通津貼。
      5. 其他相關事宜。
 (二) 公共職訓機構
      1. 本項業務的宣導與執行
      2. 求職交通津貼之申請及資格審查。
      3. 繕造印領清冊。
      4. 核發求職交通津貼。
      5. 其他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