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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機構、學校或團體等單位,於辦理與促進身心
    障礙者就業有關之宣導、研習等活動前四十五日,得檢具下列文件,
    向職訓局申請補助:
 (一) 活動計畫書。
 (二) 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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