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機構、學校或團體等單位,於辦理與促進身心 障礙者就業有關之宣導、研習等活動前四十五日,得檢具下列文件, 向職訓局申請補助: (一) 活動計畫書。 (二) 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