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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由督導人事室業務之副局長擔任委員兼召集人,另一副局長擔
    任委員兼副召集人;委員七人至九人,除主任秘書、綜合規劃組組長
    、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餘由局長遴
    派本局人員兼任之。小組行政事務由人事室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