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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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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實習成品,係指學員在分署受訓期間實習製作之堪用成
    品,分為以下二類:
(一)非消耗性實習成品:指實習成品質料之材料及性質,不易損耗者。
(二)消耗性實習成品:指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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