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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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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業訓練中心視訓練人數及業務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其分等標
    準原則如下:
 (一) 辦理師資養成訓練單位,列為一等職業訓練中心。但業務較為單純
      者,得列為二等職業訓練中心。
 (二) 辦理技工養成訓練單位,以其訓練容量數作為等級劃分之基礎,其
      分等標準如左:
      1、每年訓練容量在一、○○○人以上,二、○○○人以下之職業
          訓練中心,列為一等職業訓練中心。
      2、每年訓練容量在五○○人以上,一、二○○人以下之職業訓練
          中心,列為二等職業訓練中心。
      3、每年訓練容量在三○○人以上,六○○人以下之職業訓練中心
          ,列為三等職業訓練中心。
 (三) 前項一、二、三等訓練容量數之重疊部分,應視訓練職類、訓練項
      目等之多寡及業務繁簡情形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