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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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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考區主任按所遲誤之時間,補足測驗時間: 
 (一) 試題或試卷 (卡) 因試務工作疏失、遲誤於規定時間後發交應檢人
      作答者。
 (二) 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應檢人於規定時間後抵達試場,至有
      所遲誤者。
 (三) 學、術科測驗場地、設備等設置不當,經考區主任決定在測驗進行
      中另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測驗者。
 (四) 術科測驗進行中遇有停電或其他事故,經評審長決定暫時中止測驗
      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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