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配合辦理技能檢定之單位,本局得酌予補助充實辦理技能檢定所需 機具設備經費。所稱辦理技能檢定之單位如下: (一) 政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 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 (三) 縣 (市) 級以上之雇主或勞工團體。 (四) 辦理技能檢定之財團法人。 (五) 其他辦理技能檢定相關單位。 前項所列單位除係申請補助新開發或技術更新之職類或級別者外,其 術科測驗場地應經評鑑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