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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2 條
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提
繳單位申請書(以下簡稱提繳單位申請書)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以
下簡稱提繳申報表)各一份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前項已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得免填提繳單位申請書,其提繳單位
編號由勞保局逕行編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酌作第一項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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