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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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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職業訓練機構辦理技術 (從業) 人員養成訓練,應具有本規範中「
    訓練專用機具設備表」所列機具設備。如各職業訓練機構現有之機具
    設備與上表所列者未能完全相符,但其所具功能足可達成課程規範之
    要求者,得於報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核備後,暫代使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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