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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助對象:
 (一) 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 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附設職業訓練機構及技能訓練所。
 (三) 公營事業機構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
 (四) 各同業公會、職業工會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
 (五)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訓練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東區職業訓練
      中心及中國災胞救助總會職業訓練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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