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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作業要領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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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科測驗試卷製作:
    試卷採集中一處製作原則並請參酌下列程序進行:
 (一) 依據試場編組表算出每一試場所需空白試卷並按試場編號臨時以鉛
      筆標示之。
 (二) 打印 (加蓋) 各試場職類、級別等標誌。
 (三) 貼浮籤,浮籤製作請注意必須與彌封號碼相符,並請檢查試卷 (卡
      ) 是否有缺浮籤或跳號及黏貼在一起之情形。
 (四) 打印准考證編號。 
 (五) 試卷密封裝入試卷袋。 (請檢查彌封號碼是否清晰,黏貼時請注意
      不可貼到號碼)
 (六) 清點後裝入試卷袋。 
 (七) 加封暨加蓋製作人等印章。 
 (八) 依試場次序裝箱並放置於安全地方妥為保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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