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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 條
移動式起重機構造特殊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免除本標準所定全
部或部分之適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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