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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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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
    單位。如為法人團體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其訓練場地應為自有
    或具二年 (含) 以上租約證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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