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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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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合法設立之民營事業單位 (以下簡稱雇主) ,並
    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 有長期僱用身心障礙者意願之雇主。
 (二) 提供之工作機會以不定期契約為主。
 (三) 過去申領政府相關津貼或獎勵金無不實或偽造等情形且提供之勞動
      條件良好者。
 (四) 雇主為義務進用機關 (構) 者,應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足額進用
      之規定。
    前項之補助對象,以非義務進用機關 (構)  (員工總人數未達一百人
    ) 為優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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