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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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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之運用範圍應依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
    之規定,並注意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公益性、福利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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