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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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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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發布事宜。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3.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
      1.本計畫統籌規劃、推動及相關之解釋。
      2.本計畫之協調及督導。
      3.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三)勞發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本計畫受理申請公告之事宜。
      2.本計畫年度預算編列、核撥(銷)、執行及控管事項。
      3.審查及核定轄區內大專校院辦理本計畫補助。
      4.本計畫實施品質之管控、訪視、查核及成效評估檢討事項。
      5.定期召開轄區內大專校院就業服務業務推動聯繫會報。
      6.本計畫之宣導。
      7.彙編年度本計畫之總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包含自辦、委辦、協辦
        及補助辦理等)。
      8.主動拜訪各大專校院以瞭解其需求,建立業務聯繫窗口,傳送勞
        發署與分署各項活動及服務資訊,並合作共同推動大專青年就業
        促進業務。
      9.辦理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人員在職研習,協助大專校院提升就業輔
        導及就業服務功能。
     10.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應辦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一、本計畫係由本部訂定,爰新增第一款關於本部之任務分工。
二、現行第一款移列為第二款。另依本部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勞動綜一字第一一三
    0一六三三一二號書函略以,各單位應依「常用機關、法律、業務事項之簡稱統
    一用語表」使用統一簡稱。查「勞動力發展署」簡稱為「勞發署」,爰修正各款
    簡稱用語。並配合第一款之新增,調整勞發署之任務分工。
三、現行第二款移列為第三款。
四、本點係規範主責行政機關之任務及分工事項,大專校院係補助對象,爰刪除現行
    第三款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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