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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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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場人員請於測驗開始五十分鐘之前帶印章及身分證到達試務處,辦
    妥報到,參加監場工作講習,領取監場證、監場人員手冊及試場編組
    表。於參加講習會後,即領取試題、試卷 (卡) 、報名表、印台等資
    料,除當場核對試題袋封是否完整,其袋面記載之試場與排定之試場
    是否相符,在赴試場途中不得拆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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