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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收款項之報繳及經費之請撥:
    承辦單位於收齊報名費及測驗費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將代收款項及
    收款明細,併同承辦本案所需經費預算表及請款之收據,送請本局繳
    交國庫及辦理撥款事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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