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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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照顧服務員應具下列資
格之一:(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
證。(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爰據以酌修第二項文
字及增列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資格之本國籍照
顧服務員,經雇主聘僱,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金。
- 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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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於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並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之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將原第二十二條條文規範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
條件,變更條次為第十八條,爰第一項配合修正審查標準條次文字。
二、配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於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修正發布「長期照顧服務人員
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依據該辦法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附件一,明
定照顧服務員之應具資格,爰配合修正第二項第三款文字,並增列第四款「完成
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者,為
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