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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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
    者。
三、國家標準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法規規範相關構造規格前,已設置且目
    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國外檢查標準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
    者。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一、配合本法修正,修正本規則授權依據之法律名稱。
二、配合本法第四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各業,爰將第一項第一款本法適用範圍,其範
    圍字句刪除,以茲明確。
三、第一條第二款移列至第二條第二款,以符合体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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