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學術研討之活動方式、活動計畫及活動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活動方式:應以研習會或研討會之方式辦理。 (二)活動計畫: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 地點、課程內容、師資)、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三)活動內容:應包括下列內容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機制理論及實務 」、「勞動訴訟程序理論及實務」、「民間團體處理勞資爭議實務 研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制規範及實務」、「不當勞動行為 裁決機制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