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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績效評鑑工作計畫 (民國 91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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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鑑對象及範圍:
 (一) 接受本局所屬職訓中心委辦、補助地方政府委辦之班次暨接受持職
      訓券學員之單位及辦理之班次。
 (二) 參加前項當年度委訓班次及使用職訓券受訓之結訓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