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部機房搬遷,本系統於113年10月4日至10月6日期間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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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主辦單位:本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
      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及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
      各中心」)
(三)承訓單位: 
      凡位於訓練轄區內且與人才培訓業務有關之單位均可研提計畫申請
      ,如:
      1.經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2.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
      3.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者。
      4.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5.依法登記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者,並經地方
        主管教育機關核准設立之短期補習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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