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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臨時工作津貼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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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災害:指因遭受颱風、豪雨、地震或旱災造成之災害。遭受其
      他災害,致有就業協助必要者,得由本部專案認定之。
(二)災區失業者:指設籍、有一定事實可認定係居住於災區或工作於災
      區而失業,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目前無工作者。
(三)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提出家
      園重建相關之臨時工作津貼用人申請,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
      署(以下簡稱分署)審核通過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四)進用人員:指經推介並獲用人單位進用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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