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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二、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以下簡稱優良工程金安獎)之選
    拔,類別如下:
(一)公共工程類: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興辦之工程(以下簡
      稱公共工程),推動安全衛生成效優良者。
(二)民間工程類:非屬前款規定之工程(以下簡稱民間工程),推動安
      全衛生成效優良者。
(三)人員類:規劃及推動優良工程安全衛生工作之人員,具顯著績效者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敘明公共工程金安獎區分為二類,將原列公共工程金安獎及公共工程金安功勳獎
    統一均稱為公共工程金安獎,並分列工程類及人員類。
三、本要點所稱之公共工程,不包括該工程受機關補助超過採購金額一半之法人或團
    體興辦之工程。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部分文字。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一、增訂公共工程類及民間工程類。
二、依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本要點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