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會職業訓練局。 (二)執行單位:直轄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就業服 務中心。 (三)承辦單位:凡依法核准設立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其設立 宗旨或服務項目與青少年服務有關,具青少年就業服務經驗,並以 辦理教育部之合作式中途班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