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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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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依法投保就業保險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單位,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優質型:94  年、95  年連續兩年本國員工人數成長或營業額(經
      費收入)成長且訓練體制健全者。
(二)培育型:具辦訓意願及發展潛力之企業及組織團體。
(三)申請單位如兼具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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