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資格:依法投保就業保險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單位,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優質型:94 年、95 年連續兩年本國員工人數成長或營業額(經 費收入)成長且訓練體制健全者。 (二)培育型:具辦訓意願及發展潛力之企業及組織團體。 (三)申請單位如兼具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