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漁船船主:指持有一年以上效期之漁業執照及二十公尺以上漁筏或 五噸以上(CT1 以上之漁船)之特定漁業漁船者。 (二)失業者:指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且失業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或所持 船員手冊最近六個月未登記受僱於漁船船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