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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處務規程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
理會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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