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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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第 2 條
依本法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標
準收取檢查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
部分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