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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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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於下列各行業適用之:
(一)速食店。
(二)飯店。
(三)餐廳。
(四)飲料店。
(五)大賣場。
(六)百貨公司。
(七)超商商店。
(八)加油站。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各行業雇主(以下簡稱雇主),以中小企業為限。但以連鎖加盟
    型態經營者,其直營連鎖店不適用本要點。
    前項所稱之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經常僱用員工數
    未滿五十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