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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鹽礦工住宅貸款辦法 (民國 78 年 12 月 04 日廢止)
第 2 條
申請貸款人須具備左列各款條件:
一、在鹽場礦場工作滿一年以上與直接從事生產之鹽礦工。
二、年滿二十歲者。
三、有配偶或直系親屬同居者。
四、無自有住宅並未經獲得政府舉辦之其他住宅貸款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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