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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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考量法制用語,酌修部分文字。
二、配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將「青年創業貸款要點」名稱修正為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爰修正本條第二項部分文字。
-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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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
,已將申請創業貸款補助者之年齡資格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人」。
二、本辦法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爰配合本法之修正,第一項所定二
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修正為家庭暴力被害人為六十五歲
以下之成年人。
三、符合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者,依勞動部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或經濟部之青年
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規定申請創業貸款,並經同意核貸後,由承貸金融機構代
向勞動部申請利息補貼;惟若二貸款均獲同意核貸,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每一
貸款人以申請一次利息補貼為限,且不得重複領取。
四、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二項規定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