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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第 2 條
家庭暴力被害人為六十五歲以下之成年人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前項所定創業貸款補助,為政府辦理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
動金貸款之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利息補貼)。
第一項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一、為考量法制用語,酌修部分文字。
二、配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將「青年創業貸款要點」名稱修正為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爰修正本條第二項部分文字。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
一、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
    ,已將申請創業貸款補助者之年齡資格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人」。
二、本辦法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爰配合本法之修正,第一項所定二
    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修正為家庭暴力被害人為六十五歲
    以下之成年人。
三、符合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者,依勞動部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或經濟部之青年
    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規定申請創業貸款,並經同意核貸後,由承貸金融機構代
    向勞動部申請利息補貼;惟若二貸款均獲同意核貸,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每一
    貸款人以申請一次利息補貼為限,且不得重複領取。
四、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五、第二項規定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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